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條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前項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程序、收費基準…
- 第55條機關、團體或個人為實施本法測繪所為之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航空測量攝影及…
- 第56條外國人或組織在中華民國陸域及海域從事測繪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本法規定辦理測繪業登記後,始得營業。前項外國人或…
- 第57條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經營測繪業務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繼續營業。
- 第58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60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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