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第18條 法規:國土測繪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應用測量 第18條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