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