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內政部及其委託、委任、委辦機關、團體或產製機關提供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一、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二、基本地形圖資料如附表二。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四、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如附表四。五、地籍圖資料如附表五。六、國土測繪整合資料如附表六。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如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