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6條 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後,耕地租約應一律以書面為之;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