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4條 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標準,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按照耕地等則評議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評定後,報內政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