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0條 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