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5條 法規: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一、獎勵資格及條件。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三、申請應附文件。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五、獎勵方式。六、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