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3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退還規費:一、於審查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許可費或登記費。二、於製作登記證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