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