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界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界標埋設原則如下:一、於平坦地者,應沒入與地面平。二、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十公分。三、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應沒入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