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58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五章 附則 第58條 申請人依第三十四條或前條辦理變更編定時,其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為變更前之窯業用地或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之土地,面積合計小於一公頃,且不超過興辦事業計畫範圍總面積十分之一者,得併同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