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6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第46條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住宅興建計畫,由鄉(鎮、市、區)公所整體規劃,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