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供道路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 第37條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
- 第38條(刪除)
- 第38-1條(刪除)
- 第39條(刪除)
- 第40條政府因興辦公共工程,其工程用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之甲種、乙種或丙種建築用地因徵收、協議價購或撥用被拆除地上合法住宅使用之建…
- 第42條政府興建住宅計畫或徵收土地拆遷戶住宅安置計畫經各該目的事業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
- 第42-1條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
- 第43條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內公立公墓之更新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殯葬用地。
- 第44條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
- 第44-1條(刪除)
- 第44-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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