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9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第19條 申請人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開發許可,依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之計畫內容或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之規定,需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者,應依審議同意之計畫內容及各目的事業相關法規之規定,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前項協議書應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前,經法院公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