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