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為外國人者,其申請路線勘測或劃定許可,應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轉請外交部函轉主管機關辦理之。
但所有人在中華民國設有分支或代理機構者,得由該分支或代理機構,取得所有人授權書,逕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所有人提出之外文證件,除英文外,應檢具中文譯本,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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