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48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二章 圖根測量 › 第一節 通則 第48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