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8條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分…
- 第289條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
- 第290條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申請…
- 第292條建物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
- 第293條增建建物之所有權人申請建物複丈,應提出增建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其影本。依前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 第294條改建建物之所有權人申請建物複丈,應提出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其影本。依前項規定繳驗之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
- 第295條建物複丈(包括標示勘查)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
- 第296條建物因改建、增建、分割、合併或部分滅失等申請複丈完成後,登記機關應將變更前後情形,以電腦繪圖方式分別繪製建物位置圖及平面…
- 第297條(刪除)
- 第29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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