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9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三章 建物複丈 第289條 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或電腦建檔管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