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4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二章 建物第一次測量 第284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等,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並已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單獨編列建號,予以測量。前項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經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