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76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一章 通則 第276條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