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2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六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第202條 建築改良物之基地標示,因實施地籍圖重測而變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查明逕為辦理建物基地標示變更登記,並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通知換發書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