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1-3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六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第201-3條 地籍圖重測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後,發現原重測成果錯誤,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辦理重測成果更正,並於辦竣土地標示更正登記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更正結果者,免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如對更正結果有異議,除依本規則申請複丈外,得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