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90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六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第190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都市計畫機關(單位),應事先檢測都市計畫樁位置,並將樁位及其坐標資料列冊點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