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7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六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第187條 直轄市、縣(市)重測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定。重測地區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測地區之範圍繪具圖說,連同應行注意事項,在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公布。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