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86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六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第186條 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但得以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劃定重測區域。原有段界不適宜地籍管理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