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62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編 地籍測量 › 第五章 製圖 › 第一節 通則 第162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