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體字書之。
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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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7條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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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8條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最大部分應以黑色註記地號,其他部分以紅色註記之。
- 第14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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