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基本控制測量之施測等級,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
- 第10-1條地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得以檢測控制點為之。
- 第11條(刪除)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 第13-1條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 第14條(刪除)
- 第15條基本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
- 第16條(刪除)
- 第17條(刪除)
- 第18條(刪除)
- 第1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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