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3條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但須受下列之限制:一、鏡頭輻射畸變差應小於零點零零五毫米,分解力每一毫米應多於四十…
- 第114條航空攝影像片之比例尺,依測圖比例尺之需要規定如下:一、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三千分之一。二、圖比例尺為…
- 第115條航空攝影像片之航線間重疊為百分之三十以上,前後重疊為百分之六十以上。
- 第116條航空攝影詳細記載攝影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地區名稱。二、日期。三、氣候。四、飛機及攝影機型號。五、航高、航線及…
- 第117條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攝影或補攝: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二、重疊不足,像…
- 第118條像片認點應詳細記載使用儀器,確認情況及作業時間、人員等資料。經確認之點位,應在像片上刺點圈註。
- 第120條實地控制點之分布,得視空中三角測量之需要定之。
- 第121條平面控制測量,以基本控制測量方法實施,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及本編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之。
- 第122條高程控制測量採直接水準測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方法辦理之。
- 第123條空中三角測量採純解析空中三角測量法、類比儀器(AnalogueInstrumen-t)航帶空中三角測量法或獨立像對空中三…
- 第124條空中三角測量各像對之副點與翼點,應以立體轉點儀刺選圈註,並轉刺於鄰片上。
- 第125條空中三角測量應使用二等以上之精密航測儀器;其成果應配合量測及製圖精度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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