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攝影像片之比例尺,依測圖比例尺之需要規定如下:
一、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三千分之一。
二、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五千分之一。
三、圖比例尺為二千五百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九千分之一。
四、圖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一萬二千分之一。
五、圖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者,其像片比例尺應為二萬分之一。
以正射投影法製圖時,得視需要另定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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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