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3條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應與鄰圖接合無誤,始得著墨。
- 第134條地籍原圖互相接合,圖上之差,除因圖紙伸縮影響外;其在零點四毫米以上者,應實地檢查並更正之。
- 第135條繪圖線之規格如下:一、一號線寬零點二毫米。二、二號線寬零點一毫米。
- 第136條地籍原圖之圖廓用紅色二號線。宗地之界址,以黑色二號線,依實測鉛筆線描繪。未確定之界址,暫用鉛筆虛線描繪。
- 第137條每地段之地籍原圖於戶地測量完竣後,按順序編定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 第138條地籍原圖之各類點,按下列規定描繪之:一、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用二號線繪邊長二毫米之黑色正三角形,並於其中心繪一黑點。二、…
- 第140條行政區域界、段界或小段界界線重疊時,繪其上級界線;其與宗地界線重疊時,則沿宗地界線外緣繪製之;其在道路、江河、溝渠上者,…
- 第141條三角點及衛星控制點之名稱,用三毫米之仿宋體,橫書於點之上方或右方。
- 第142條(刪除)
- 第143條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體字書之。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 第144條宗地地號用一點五毫米阿拉伯數字註記之。
- 第145條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以五毫米仿宋體字,書於圖廓外下端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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