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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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