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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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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7條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第17條
法規: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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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地政機關依第六條簽訂委託契約時,應將第八條至前條之相關內容納入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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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地政機關得隨時監督稽核受託測繪業執行受託業務,受託測繪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監督稽核有缺失者,地政機關應限…
第12條
受託期間內受託測繪業經許可或登記之測量技師或測量員有異動時,應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核准之文件,送地政機關備查…
第13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託業務,並限期命其改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二、將受託事…
第14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二、違反第十一條規…
第15條
地政機關依前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該受託測繪業於二年內不得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評選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事由不…
第16條
地政機關依第六條簽訂委託契約時,應將第八條至前條之相關內容納入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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