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法規: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降低風險之管理措施。前項新產品或服務,包括運用新支付機制或新科技於相關產品或服務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