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4條 法規: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母法 第六章 土地使用 第9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清查時,對於超過十公畝之部分,不能供獨立使用者,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二十以內之保留。但其超過十公畝之部分,足供獨立使用者,仍應以十公畝為最高面積之限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