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79-2條 法規: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母法 第六章 土地使用 第79-2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將左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四、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分配之規劃設計。五、編造有關清冊。前項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