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刪除)
- 第3條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界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 第5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建築改良物價值或價額,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查估當時該改良物現存價值估計…
- 第6條(刪除)
- 第7條(刪除)
- 第8條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 第9條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扣除之土地增值稅,以被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實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準。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依…
- 第10條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之土地,以現金搭發土地債券補償地價者,主管機關應按土地所有權人所得現金及債券數額比例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
- 第11條本條例所稱改良土地,指左列各款而言。一、建築基地改良:包括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嵌、開挖水溝、舖築道…
- 第12條土地所有權人為本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良前先依左列程序申請驗證;於驗證核准前已改良之部分,不予…
- 第13條依本條例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之土地,各級軍公機關學校不得請求借用或無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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