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 法規:平均地權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規定地價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