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6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九章 財務結算 第56條 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