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1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八章 交接及清償 第51條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