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0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七章 地籍登記 第50條 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其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地登記為國有。前項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抵費地管理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其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地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