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8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七章 地籍登記 第48條 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