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6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七章 地籍登記 第46條 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耕地,應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規定協調清理。重劃區內出租之公﹑私有耕地,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註銷租約者,其計算補償面積,以重劃前租約面積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