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