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五章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第22條 重劃區內已建築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尚有其他未建築土地者,其重劃負擔應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不得改以現金繳納。公有土地亦同。公有土地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如尚有賸餘土地,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指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