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第18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將部分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其委託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受委託之法人或學術團體,以經營業務有辦理土地重劃項目,並置有地政、測量專業人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