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證明。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