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6條 法規: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但該外國有關外國人土地權利之規定,係由各行政區分別立法者,為我國人民在該行政區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